社工師懲戒法 工會:恐傷基層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衛福部社工司日前預告「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規定社工師若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中業務過失、倫理守則等情事,可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委員會審議。不過高雄市社工職業工會說,草案缺乏救濟管道,上路後恐成為機構報復基層社工的工具。

公告條文第九條中,將懲戒與倫理審議連動,不過高雄市社工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說,過去曾有地方縣市社工師公會進行倫理審議時,僅以電話聯繫當事社工,就做成決議,犧牲當事人的權益;此外,草案中也未擬定懲戒委員發生誤審時應有的責任與罰則。

郭志南說,社工倫理審議實施多年,已淪為機構報復基層社工的工具,機構負責人卻逍遙法外。如台中市日前發生機構主管要求社工人員「回捐」薪資至自身帳戶的事件,明明違法,但該案移送台中市社工師公會後,審議結果為「不足以成案」。

「社工師主管要求回捐薪資、浮報經費,倫理審議結果竟是不足以成案,如此嚴重的制度漏洞都沒有處理,衛福部憑什麼要推行社工師懲戒制度?」郭志南質疑,懲戒辦法均針對基層社工,反觀自己投身社工工會多年,不曾見過主管因侵害社工權益,而負起責任或接受倫理審議。

衛福部社工司副司長楊雅嵐表示,預告期間收到回饋將進行整體研議,最快年底前上路。

社工 倫理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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