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資料 調閱小組限10天內提交

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小組昨首次開會決議調閱文件範圍包括鏡電視申設及營運階段文件,要求相關部會須在十天內提供。通傳會(NCC)主委陳耀祥在會中提出質疑「這是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預算案?或憲法第六十三條,行使輔助性權力,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陳耀祥表示,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是立法院的權力,予以尊重,但是行政機關的立場認為還是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他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九號解釋,「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調閱小組要有調閱範圍,僅止於目的明確的特定議案,調閱權需與立委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鏡電視調閱小組召集人、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說,範圍無涉無法提供的部分,委員已調閱過的無機密可言,至於有無關聯關係,他與國民黨立委魯明哲提案調的資料,都有環環相扣的業務關係,不會違憲,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

魯明哲說,他提案的主要是申設階段文件、營運階段文件,包括申請人相關文件、行政單位內部討論文件、委員會文件,還有因此案延伸出去向其他部會請示的文件,盼NCC保持開放態度,把外界誤會釐清,若無法提供需敘明理由。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表示,鏡電視該怎麼查,他沒有意見,真有舞弊,該移送的他都支持,但涉及偵查不公開、違背大法官解釋,NCC不提供,但要說明理由。

鏡電視 立法院 大法官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