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教師「用完即丟」困境未解 高教工會首提憲法訴訟

聯合報 記者許維寧/台北即時報導

高教工會今天(1/11)召開記者會,研究員陳柏謙指出,編制外專案教師長年以來權益被排除於勞基法、教師法外,每年都可能因不續聘的恐懼遭校方予取予求,也如同免洗筷般用完就丟。對此,目前已有東華大學、嘉義大學兩名教師在校方恣意不續聘後決定提出憲法訴訟,正式透過法律程序,爭取專案教師最基本的聘僱保障。

高教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陳柏謙指出,大專校院濫用編制外專案教師已行之有年,2021年雖經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提升部分工作條件,但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仍付之闕如。專案教師仍不適用教師法和勞基法,「非勞非教」的困境行之有年恐有違憲之虞,希望透過憲法訴訟,盼讓立法機關積極正視專案教師的困境。

嘉義大學一名已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美國籍王姓教師,於102年起受聘為外文系講師,以一年一聘連續受聘6年,教學評鑑名列前茅,但108年校方卻以專案講師須每三年重新徵聘規定,在第二次三年聘期即將屆滿前便通知王師不續聘。

王師代理律師蘇慶良表示,王師擁有永久居留證,無外國人工作須經「許可之期限」,且校方規定須經過教學評鑑並作為續聘、晉級參考依據,除非王師未通過教學評鑑,否則就應續聘,但法院卻以就業服務法非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為理由,逕自將外國人排除在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範圍外。

無獨有偶,東華大學一名楊姓專案講師於105年起聘,每年教學評鑑均及格,但楊師曾向主管反應分工問題,便在該年聘期屆滿前即被通知不續聘,且未給予具體理由。

楊師代理律師紀岳良認為,勞動部指定專案教師為勞基法第3條第3項排除適用對象,也是造成學校聘用專案教師時,節省聘用正規教師又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根源;楊師僅因質疑工作分配讓上級不高興就被炒魷魚,因沒有身份保障求告無門,只好請憲法法庭還他公道。

高教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編制外專案教師長年來權益被排除於勞基法、教師法外,每年都...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指出,依據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負有勞動保護立法的義務,卻排除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及勞動基準法,專案教師不僅失去法律對工作條件、勞動安全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保護,更在不被續聘的恐懼下任由校方予取予求,要求應將專案教師納入勞基法或教師法,解決高教弱勢族群的困境。

高教 東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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