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今協商 明拚三讀

聯合報 記者許維寧、趙宥寧/台北報導
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因校產問題卡關,立法院今黨團協商。本報資料照片

少子化讓愈多私校撐不下去,外界寄望私校退場條例快通過。立法院今將對私校退場條例草案黨團協商,盼周五拚三讀過關。私校退場後財產歸屬和改辦爭議,不只朝野無法達成共識,連教團也意見分歧,周五能否三讀,須看今天朝野協商狀況。教育部則說,尊重立法院院會協商結果。

教育部二○一七年提出私校退場條例,將範圍由大專延伸至高中,盼確保退場私校公益性和維護師生權益。但草案廿一、廿四條涉及私校財產歸屬,多次審議以來朝野均無法達成共識。

廿一條規定一校退場後校產可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但不少董事會將學校視為私產,即便退場也不願意將校產拱手讓給公家;第廿四條一校列專輔學校三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或改辦文教、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改辦則須退場。

去年五月審議因朝野疑義,保留條文交付黨團協商,年底立院匆匆協商半小時就決定保留條文,交由院會處理。今年初傳出私校高層向立委遊說,盼於廿一條追加讓退場私校剩餘校產可捐予「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但隨即挨批是為校產歸私開後門。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有立委主張私校退場後校產可捐贈私校興學基金會,供其他私校使用而非由政府全拿,但退場私校剩餘財產絕大多數都是土地和建物,真正有能力與規畫退場校地使用的應是政府,維護公益性也便於後續管理,要另訂管道捐贈與私校興學基金則是萬萬不可。

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持不同觀點,私校欠缺資源辦學是退場主因,退場後若有部分校產捐贈私校興學基金會,能幫更多私校,否則應修改或建立制度提供資源。

教育部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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