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小辭典》營業秘密三要件

聯合新聞網 北美智權報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也是企業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應該重點保護。然而,要重點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一個首要前提是要清楚了解那一些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連保護的標的都沒有,還談什麼保護?

簡單來說,如果想要企業的機密資訊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就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 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3)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

制定營業秘密法的目的,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達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同時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使法院於個案中能為較妥適之判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跨國的流動頻繁,企業面對激烈的競爭,應更重視對營業秘密的保護,一方面可避免重要技術被別人輕易竊取,另一方面,可確保競爭的優勢。例如:知名飲料公司可口可樂,一直就是以營業秘密來保護飲料配方不被公開,特殊口味至今尚無公司可製造出來,所以可口可樂公司可以維持長久的優勢競爭力。因此,營業秘密非常重要,企業想要取得制勝的關鍵,維持自身競爭,就必須將營業秘密當作企業重要的資產,並加以管理保護。

立法歷程

我國營業秘密法於1996年1月17日制定公布,至2012年因企業界對近年來層出不窮之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嚴重戕害產業競爭力一事,向政府發出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之迫切呼籲,希望透過修法手段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以強化我國產業營業秘密之保護,建立公平競爭之市場環境。隨後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修正草案,並於立法院獲得高度共識,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之修正案於2013年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布,2月1日施行。

2017年2月智慧局召開「營業秘密增訂刑事責任成效檢討會議」,會中產業界表示,希望營業秘密案件「速偵速審」,並建議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為回應產業建言及需求,2018年推動修法,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並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月17日施行。

營業秘密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護措施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就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等,並且同時要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性)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護措施)之三個要件。

  1. 秘密性
    所謂秘密性,指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處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狀態,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
  2. 經濟性
    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而言。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3. 合理保護措施
    企業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人了解企業有將該資訊當成機密加以保護的意思,例如設定網路防火牆、電腦密碼等,若企業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讓人可輕易接觸或取得機密資訊,就不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是企業致勝的關鍵,綜上所述,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護措施等三大要件,方能構成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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