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是教唆偽證或證人訪談?法官、檢察官這樣看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被控在焚化爐貪汙案「教唆證人偽證」,他在臉書發文澄清自己為了落實交互詰問制度,有效保障當事人辯護權,而先行訪談證人了解待證事實;有檢察官和法官對於尤伯祥回應內容表示意見。

尤伯祥回應指出,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17條明定律師應蒐求證據,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的事項詢問證人,因此他在聲請傳喚前先行訪談證人,確認所言可以證明當事人的辯解,且有相當可信度,才決定聲請傳喚,至於證人將詢問題目記載於筆記本,他則無權干涉,也沒有要求證人依照筆記作證。

有檢察官在尤伯祥回應前已料中會用「證人準備」為自清重點,他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6-2條僅規定「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只能聯絡請證人務必到庭,但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做「證人訪談」,而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8條也有相同規定。

檢察官說,2021年修訂的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有規定證人訪談應有的分際,因此有人主張我國律師應該可以做證人訪談,至於本案發生時間為2005年,而以前就有的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之事實,但該詢問以就必要事實之說明或辯護有必要者為限,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他認為是否可以做到「問答」筆記的程度,是可以討論的。

有法官指出,證人訪談、教唆偽證是一線之隔,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範律師能否訪談證人,只能從律師倫理規範等自律精神來檢視正當性和合理性。

法官說,律師雖不像檢察官有公權力調查,但為了幫當事人辯護,可以想盡辦法求證,透過訪談、詢問證人,查證客觀狀況,但不可以影響事實呈現,絕對不能「教」證人在法庭該說什麼、怎麼說,認定是否構成教唆偽證,關鍵要看律師是否有教證人如何回答,得看證人筆記本中的內容來判斷。

法官認為,如今尤伯祥被提名大法官,無論過去任何作為、倫理、道德、言行都會被拿出來檢驗,這再正常不過,認為尤伯祥應該說清楚講明白,現在是他講清楚說明白的時候,他澄清自己是清白的,就看外界信服與否。

尤伯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然而,過去曾有律師教唆作的案例,高等法院法官收賄案中,律師張權教唆做偽證,掩飾李春地收賄犯行,最高法院依教唆偽證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定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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