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認養毛孩被要求簽15條款切結書 其中一項竟要賠30萬元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抱怨,他只是想領養動物,卻被要求簽15條切結書,其中一條竟然要求「送養人...

現在很多人會養毛小孩作伴,網路上也有「認養代替購買」的口號,期望更多人加入收養流浪貓、狗行列,但日前一名網友抱怨,他準備要收養一隻流浪貓,沒想到送養人卻訂立15條規則,其中一項竟是「送養人有權收回動物,認養人要支付送養人30萬元」。

一名網友在「爆料公社」訴苦,他只是想要養一隻貓,原本想說「以領養代替購買」,剛好看上送養人的一隻小貓,沒想到準備領養過程,送養人要求他簽「15項條約」,細看才發現切結書違約竟然要賠30萬!

原PO指出「第11條的意思,就是只要你爽,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這樣我不就違反第14條的規定,要賠30萬了?還要我放棄上訴的權利?」

從切結書來看,其中第11條內容是「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連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送養二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之動物」。

第14條則是「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認養人並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網友們看完,無言表示「訂了這麼多規定,自己不過想輕鬆的養個寵物,真的別怪人家不支持領養代替購買!」、「30萬!真的是想讓領養代替購買嗎?還是逼人直接找購買反而不用受限制?」、「30萬還不如用買的」、「之前找愛媽想收養動物,就要求附上薪資證明、存摺存款、不動產證明,以證明有經濟能力,要提供身份證件以證明真實身分,要讓愛媽來家裡查訪2至3次確認家中環境,還要一一跟同住家人訪談,領養後每月至少一次愛媽家訪,還有提出結婚與生育的規劃,看完我直接跟她掰掰,比我媽還囉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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