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害婦摔車要賠10萬!他冤喊求國賠 網反轟:對方已夠佛心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去公共籃球場打球時,籃球不慎從門口滾出,導致一名騎車婦人受傷。 示意圖/...

台灣許多地區都設有公共籃球場,提供民眾自行運用,但若因場地設計而發生意外或糾紛,有時似乎難以界定責任歸咎。近日一名網友就透露,他和家人前往球場運動時,籃球不慎從門口滾出,害一名婦人因此摔車受傷,並要求賠償,但他認為這屬球場設計疏失,對方應申請國賠才較合理,文章引起熱議。

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大約半年前時,他和家人在公所建立的籃球場打球,結果球從門口滾出去,導致一名騎車的婦人摔車且頭部著地,事後該婦人以加護病房3天、住院14天、療程車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理由,要求賠償10萬元,但他認為事故起因在於籃球場沒有設置石階擋住,才會使球滾出後影響騎士,因此,對方應該申請國賠,而不是和他與家人求償。

然而,大多網友並不支持原PO想法,紛紛回應「即使政府球場設計有問題,但球是你打的,你不可能完全沒責任」、「對方如果住加護病房3天又住院14天,這金額根本佛心的了」、「球滾走就要馬上追啊,難道只有你的會滾出去」、「如果這樣就能國賠,其他那些沒有圍欄的球場怎麼辦」、「國賠不太可能」、「十萬在醫療費用裡面真的不算什麼」。

不過也有少數人給予建議,留言「去球場周邊看看有沒有告示牌,主要是看國家有無設立免責聲明,譬如說球滾出去的話使用者負全責之類的」、「你要去收集建築場地是否有符合規範,或是有無疏於保養」、「覺得太貴就拒絕和解,讓對方提告,有機會免賠,或是更貴」、「公共設施本來就應該要有合理、安全的評估,找律師討論看看吧」。

事實上,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且無適當之警告或標示時,可向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請求國賠成功,尚須端看協議結果或法院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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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Dcard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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