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拔管訴願回應 台大生批教部雙重標準

聯合晚報 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王姓博士生5月底提起台大校長遴選案訴願,今天他表示,想不到在這次訴願答辯書當中,...

質疑教育部:為何不免陽明校長職?

台大校長遴選案進入司法程序,教育部回應台大王姓博士生訴願的答辯書昨天曝光,指出教育部無違法不當,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駁回訴願。王生今質疑,教育部答辯書指出聘任大學校長屬教育部法定職權內部行為,那跟台大案情況全部相同的陽明案,教育部怎麼還沒有用內部職務行為免職?

王姓博士生5月底最先提起台大校長遴選案訴願,今天他表示,上周已經收到教育部答辯書,並與律師開始研究,也會向訴願會補提理由,想不到在這次訴願答辯書當中,又出現已經被高等行政法院否定的「內部職務指示」說法。

王生指出,8月底高等行政法院對他提起訴願的裁定書中指稱「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為行政處分」,但這個見解教育部完全當成耳邊風,堅持把自己當成台大的上級,好像自己比行政法院還懂行政法,打臉行政法院8月底的意見。

王生說,教育部長葉俊榮既然認為,當初堅持不聘管中閔是內部職務指示、不是行政處分,想就此避開必須遵守法律的嚴格要求,不必依法行政。但假如聘任校長是內部職務行為,那各公立大學校長乾脆由教育部直接派任。若想把遴選的程序當遮羞布,那是否回到各校遴委會都提供參考名單數人,由教育部圈選決定誰當校長,不是更省事?

王生指出,如果聘任大學校長是屬於教育部法定職權內的內部行為,按照能聘則能免之的原理原則,教育部不就可以也用內部職務行為,任意免去各公立大學校長的職務?然而跟台大校長情況全部相同的陽明大學校長,教育部卻還沒有用內部職務行為免職,根本是雙重標準。

陽明大學表示,目前台大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對於個案不便回應評論。但基於台灣高教發展,希望爭議可盡訴落幕。

教育部 台大 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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