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拔管屬內部職權?台大生:為何不免陽明校長職?

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案進入司法程序,台大王姓博士生日前提出訴願,教育部答辯書提到,教育部無任何程序或實體上違法不當之處,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駁回其訴願請求。對此,王生回應,若教育部認為聘任大學校長屬法定職權內部行為,那跟台大案情況全部相同的陽明案,教育部怎麼還沒有用內部職務行為免職?

5月底最先提起管案訴願的台大學生,9月底教育部提出訴願答辯,提起該聲請的台大王生今天表示,上周已經收到教育部答辯書,並與律師開始研究,也會向訴願會補提理由。

王生表示,想不到在這次訴願答辯書當中,又出現了已經被高等行政法院否定的「內部職務指示」這種說法。

他說,8月底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中指稱:「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為行政處分。」這個見解教育部完全當成耳邊風,還是堅持要把自己當成台大的上級,形成教育部感覺自己比行政法院還懂行政法,強行打臉行政法院8月底的意見。

王生說,教育部長葉俊榮既然認為,當初堅持不聘管中閔是內部職務指示,不是行政處分,想要就此避開必須遵守法律的嚴格要求,不必依法行政。可是假如聘任校長是內部職務行為,那各公立大學校長應該由教育部直接派任,如同任命一個部內局司處署級的官員一樣。即或還有遴選的程序當遮羞布,那是否乾脆以後回到各校遴委會都提供參考名單數人,由教育部圈選決定誰當校長,不是更省事了嗎?

王生進一步說,如果聘任大學校長是屬於教育部法定職權內的內部行為,按照能聘則能免之的原理原則,教育部不就可以也用內部職務行為,任意免去各公立大學校長的職務?一個明確的例子是,跟管情況全部相同的陽明大學校長,教育部怎麼還沒有用內部職務行為免職?

台大校長遴選案進入司法程序。台大王姓博士生日前提出訴願,教育部答辯書提到,教育部...

陽明大學表示,目前台大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對於個案不方便回應評論。但基於台灣高教發展,希望整個爭議可以盡訴落幕。至於陽明在遴選程序的爭議,去年遴選時,已重新召開遴選委員會,教育部後來就聘任了。在管案發生後,教育部也有發函請陽明回覆相關事項。基於教育部是主管機關,陽明都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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