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匡時/走鐘的組改-三級機關缺調整彈性

聯合報 葉匡時

在八十六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意旨下,立法院九十三年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九十九年又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基準法訂定了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的數量上限;總員額法則把公務員依其性質分為五類,每一類的人數上限都予以規範。這兩個法原本的立法意旨是設定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上限後,就可以給行政部門更大的彈性來新設、調整或裁撤三級機關,公務員額編制亦可隨之調整。這樣的立法,立法院對組織法的審議如果僅在二級機關層級,也不必擔心行政機關過度擴權與人事膨脹。

例如,近日詐騙氾濫,民怨四起,只要現有的署和局的總數未達上限,行政院就可迅速地設立一個「詐騙防制局」的三級機關,以期有更充裕的專業能量來解決詐騙的問題;同時也可在任務完成後,裁撤該局,將該局剩下的業務併入其他機關。依據組改的原有構想,類似「詐騙防制局」的三級機關的設立和裁撤,不需要經過冗長的立法程序,只要行政院會同意即可。

再舉例來說,為了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環境部原本要納入氣象、水利、國土、森林等業務,但因為各部會的本位主義,目前的環境部只是從環保署「正名」為環境部,編制擴大,業務本質並無大的變動。假定幾年後,政府發現現有的環境部實在無法負起應對氣候變遷的挑戰,而必須把氣、水、土、林納入環境部,依原本構想,行政院可把這些業務的三級機關從原有部會改隸環境部,立法院只要修正相關部會的組織法,但不必再就每個三級機關另行修法。

然而,令人扼腕的是,立法結果基準法並不容許政府有這樣的彈性。因為立法院不願自我限縮權力,因此目前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組織的調整,仍須由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換言之,行政院對於三級機關的設立、調整和裁撤,並無快速調整的充裕彈性,違背了組改的原始構想。

政府組織改造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最表面的層次是把機關的名字或隸屬調整,從民眾的角度來看,最多只是換個衙門去辦事,並沒有本質的變化。比較深入的組改則是改善行政流程,刪去或調整繁冗的程序,公務員以及民眾可以感受到政府的行政效率變好。最深入的組改則是行政機關的定位改造,對機關的主要任務存廢或調整做出根本的改革,以符合時代的需求變化。當年政府希望推動的組改並非僅是表面層次的組改,更希望能做到定位的改造,要做到這個層次,關鍵之一在於讓執行政務最重要的三級機關,更具有組織調整的彈性,以能快速回應社會變遷的挑戰。但是,這個構想已成鏡花水月。

過去幾十年來,政府持續不斷地進行行政院的組織改造,提了很多方案,有很多理想,民眾也有滿滿的期待。但折騰了幾十年下來,這些理想一點一滴地被消耗與妥協。我們不禁要問,組改結果真的符合我們的期待嗎?我只能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作者為陽明山未來學社理事長)

立法院 詐騙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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