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不能僅抽象辯論

聯合報 鄭善印/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新北市)

廢死與反廢死的爭辯,不能僅有抽象的議論,否則任何一方所談的A案,可能被誤解為相反的B案,爭論的具體案例可以用「捷運殺人案」來當作例子。倘若我是被害人,我可能會對以下論點提出反駁:

一、基於人性尊嚴,不可剝奪生命?這種論點無非就是在前提上就命定「廢死」,其他不用談。但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上卻未明定,它最少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內容是「自主、自律、接受自己的選擇」。可惜這一部分被嚴重忽視,以至於闖紅燈被開罰單的人也主張他的人性尊嚴被糟蹋,只要對己不利的,都可以無限上綱到侵害人性尊嚴。這種概念已經是無物不可生了,故也無法生出任何具說服力的意見。

二、國家不可殺人,否則就跟殺人有罪的規定相矛盾?雖然如此,但國家卻不否定為了正當防衛,必要時可以殺害殺人者。故其實不是國家殺人,而是「國家代替被害人正當防衛」,因為被害人已死,倘若國家還不能替他爭取「你在被害那一瞬間的權利」,那國家的存在對這個被害人有何意義?雖然這種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但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對殺人者的同害報復,不就是回復正義嗎?寬容者若對於「不寬容者」必須挺身反抗,那國家為何不能以殺止殺?

三、死刑沒有威嚇力?誠然,從長期來看,死刑沒有絕對的威嚇力,多處死刑不一定會減少殺人罪。處罰竊盜,長期來看也一樣不會降低竊盜罪,但我們應該廢止對竊賊的處罰嗎?當然不能,因為犯罪的原因非常多元,我們尚無法知道真正的犯罪原因是什麼,故無法用處罰為手段,或以矯正為手段,希望能將整體犯罪率降下來。此外,死刑對「一般潛在犯罪人」的威嚇力雖然不足,但對「個別犯罪人」的威嚇力,卻十分確定。我們從死刑犯都要求廢死,而不是主張冤獄,即可知道,死刑其實對個別犯罪人有莫大的威嚇力。我們從一般生活經驗中也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死刑難道不是對極端過錯者的懲罰嗎?故死刑對應的極端過錯,乃不可觸犯的規範問題,不是成本效益問題。

四、被告無辜、社會有罪?極端左派的說法常認為,人是基因、家庭、教育與環境的產物,故錯不在個人,在於社會,這是一種「個人可以不負責任」的極端說法。但若任何人都可以不必為其行為負責,則社會共同生活將無法持續,規範的存在目的就是要求各人為其行為負責。我們冷靜看待罪大惡極者,莫不是從持續違反小規範開始,繼而重要規範,以至於最後觸犯紅線規範。我們既要維持社會運作,怎麼可能沒有規範,又怎麼可能不讓被告為自己行為負責?

五、歐洲有許多國家已經廢死,我們也必須廢死?歐盟有其二戰前後的歷史因素以及經濟同盟等誘因,但亞洲仍有幾個重要國家並未廢死,廢死與否牽涉的是國民法感情與法價值問題,即便有廢死議題,也應由「國民公投」來決定,怎會由大法官幾人就決定牽涉整體國民法感情的事務?

六、死刑有可能誤判?誠然如此,但這是事實問題,不是價值問題。倘若擔心誤判,即不應處以極刑,或者處以低於極刑的其他刑罰,如終身刑等,我們為何要以事實來翻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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