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可無理剝奪 絕非不可剝奪

聯合報 許福生/警大警察政策所所長、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台北市)

待槍決死刑犯主張死刑侵害生命權,聲請憲法審查,主張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由國家科處死刑之規定違背人性尊嚴及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為違憲之立法。

死刑是對生命的剝奪,但是否構成對於人性尊嚴的侵害,端視其是否遭受「無理剝奪」,而非絕對不可剝奪。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便可發現生命權的保障應係僅禁止被「無理剝奪」,這亦是美國死刑爭議並不在於是否應廢死,而在於追求人道且不殘忍的執行方式。

如同美國學者Michael Davis教授所言,只有不合乎正當法律程序所科處的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刑罰;同時,死刑是否為酷刑,亦須考慮各國的習俗與文化,不可一概而論;在特定社會中某一刑罰的施行震駭了我們全體,或大部分的人,即屬非人道;相對的,其施行僅使我們少數人感到駭人,則屬人道的「刑罰」,因為我們不希望因為刑罰的施行感到驚駭,所以我們會抑制非人道的刑罰。

「死刑制度」是社會透過「死刑」傳達給犯下最嚴重罪行的人,給予對等犯此罪行的「譴責」,確實符合國家所追求之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且是達成此一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的容許手段,是必要之惡,因其除可保護社會的集體利益外,且效果遠優於僅能剝奪人身自由的無期徒刑,因為無期徒刑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無法符合被害人與一般民眾對正義的要求。因而以死刑為手段,確實與此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有緊密關聯,並未牴觸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也不違背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

基於生命無價,國家對於生命應負有保護義務,其實踐不僅是要求國家機關不得任意無理剝奪人民生命而已,更應積極強化被害預防與健全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才能有效防治犯罪發生以及生命被任意殘害。

創造一個公開、包容、理性與互相尊重而使公共利益達到最大化的「善治」社會,才能朝向廢止死刑而行,但這仍是政府需再努力之處,倉促廢死會引起民意大反彈。

期待藉由此次憲法法庭的理性辯論,開啟更多人關心此議題,畢竟以一顆子彈解決犯罪問題,是最廉價更是最不負責的作為。

死刑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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