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 仍保守面對善終

聯合報 姚念慈/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醫療專股法官(台北市)

日昨,貴報討論安樂死、「斷食善終」等相關議題,引起廣泛迴響。而此一涉及剝奪生命的重大作為,不論從倫理、宗教、醫學、道德、情感層面觀察,顯然都會有不同意見。但,筆者希望由現行法律角度,提出想法就教於社會先進。

根據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是故,對於瀕死之病患,基本上醫療院所人員依法不能袖手不管。雖然「勸說放棄治療,讓病人好走」,甚至「幫病人一把,解除他痛苦」的作為現實存在已久。但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前,刑法第二九四條「遺棄致死罪」、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刑法第十五條、第二七一條的「不作為殺人罪」等,始終是前述作為見不得光的原因。

且雖病主法、安寧條例均已施行,仍非對於所有合法簽立意願書而「一心求死」的病患,醫師都能無差別的如其所願。首先,得依安寧條例不施行或終止、撤除原施行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對象,是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之人;其次,依病主法,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的對象,也限於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由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者、呈永久植物人狀態者、極重度失智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者。

若未經上開程序、逸脫前述允許終止撤除之對象,一旦有人舉發,刑法之陰影,恐怕又會籠罩在協助病人解脫痛苦的醫事人員頭上,遑論積極的「安樂死」。日本一位醫師於二○一九年違法注射藥物,幫在社群網站上認識的漸凍症患者結束生命,遭檢方以受囑託殺人罪起訴,近期被京都地方法院重判十八年有期徒刑,即為事例。

筆者無意遽謂「斷食善終」究竟合法與否。只是提醒,我國現行法令對於終結生命依舊保守。若多數民意真的贊同安樂死的存在,筆者期盼主管機關能進一步全面檢視法令,在不增加也不減少生命自然消逝過程的前提下,讓醫事人員能安心的協助實質上已然殘破的生命,得以盡量不痛苦的善終。

醫師 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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