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三害 幫助植物人善終

聯合報 吳育政/醫師(彰化市)

國內最為人所知的植物人王曉民女士,十七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六十四歲過世,臥床四十七年之久。有鑑於此,她過世兩年後,立法院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明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撤除維生醫療,順其自然善終,以保障基本人權。

今年一月底,我收治一位五十九歲的病人。她在十八年前因喉嚨腫瘤造成呼吸困難,雖然送醫緊急搶救,但仍因腦部缺氧過久,成為植物人。自此,氣切管、鼻胃管相伴,在護理之家依賴抽痰、管灌,維持呼吸心跳。

常年累月,病人眼神空洞,四肢攣縮,其間多次因感染進出醫院。家屬來回探視、奔波勞碌、花錢無數,雖無奈認命,但實在不忍病人身處毫無尊嚴、飽受折磨、永無止盡的困境。他們偶然看到《過場》一書中,我提倡的自然善終理念,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向我求助。

入院後,一切依法進行。先是召開醫護與家庭會議,全程錄音錄影。我和另一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家屬一致決定撤除維生醫療,簽署同意書,隨即我撤除氣切管和鼻胃管。十九個小時後,病人安詳往生。

以上的例子只是我收治個案的其中之一,並非特例。有緣相遇的話,我們醫療團隊必定善盡職責,謹慎判斷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交由家屬決定,希望做到終止悲劇、生死兩安。

對我而言,植物人求得善終是天經地義的事,理由顯而易見。病人毫無意識,依賴飲食管灌,按時翻身、抽痰,才得以存活。姑且不論每年家屬及健保付出的費用,試問這種生活是否是病人想要的?是在照護病人,還是在折磨病人?換成我們是病人的話,有誰想要這樣過?

然而,現實卻有三害,造成植物人難以善終。第一害是大多數的醫師不知道對植物人可以依法作為,撤除維生醫療,自然善終;第二害是有些醫師認為植物人有極少數多年後突然甦醒的案例,不符合條例中的末期病人;第三害是植物人潛藏的產業價值,每年有幾百億花費在醫療、護理、長照,既得利益者難以割捨。

第一害可以透過教育宣傳除之,不難。第二害的論點只是事不關己、高談闊論、以偏概全,大可不予理會,除之。因為大數據的統計顯示,植物人超過半年後甦醒的案例,微乎其微。所以,讓家屬可以選擇撤除維生醫療,可說幾乎是全球共識。第三害是擋人財路,最難除之。唯有政府提供適當的誘因,並列入考核項目,才有可能基於病人最大的利益,促成醫院依法讓家屬決定是否撤除維生醫療。如有不肯配合的醫院,定期公開名單,以示懲戒。

要除三害,不僅是為植物人本身,也為其家屬,也為健保節省開銷,避免破產導致全民受害。除三害,得三贏,何樂不為?

植物人 醫師 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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