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司法正義 解決漁船爭端

聯合報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

金門漁船事件兼涉政治與法律問題,紛爭處理目前亦分行政談判與司法調查雙軌進行。或認政治重要性大於法律,但我想問:無司法確定事實與判斷為基礎,如何回應滿足大陸國台辦的「真相」、「道歉」、「究責」及「賠償」四點訴求,從而化解衝突?若對岸自始否定我「治權」(含「司法管轄權」),又有何途徑解決當前與未來可能再發生的類似糾紛?

台、陸相互尊重(至少「互不否認」)「治權」與「司法管轄權」,體現且落實在現行兩岸關係條例、尚運作中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文書認證、涉兩岸民、商事件開放法律選擇,與判決認可執行等規定。況我方單邊劃定的金、廈間「禁、限制水域」或「禁、限制線」,於陸方言雖非明文法源,但長期來雙方執法都加遵守,多數漁民也因信賴該默契而約束活動,並據此獲利營生,可謂業形成一「既存法秩序」。豈容輕言抹殺?

退步言,即使陸方認金、廈水域屬其領海,惟事件既涉兩方人、船,發生在我方監控範圍,又已交金門地檢署受理立案,是不管依據我國刑法,甚或參酌大陸學界關於解決「區際管轄權衝突」所提「屬地」、「實際控制地優先」、「先理為優」等原則,我方仍享有優先司法管轄權。不受大陸海上執法「新常態」影響。

立足站穩「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後,我認為較應關切的,是本案偵、審過程如何作到完善「程序正義」,最終實現「實體正義」,讓爭端得以落幕。

此番海巡取締因器材欠缺導致無現場錄影,事後說詞反覆,對我行政執法公信力不無傷害。司法單位除應蒐集詳查其他人證、物證,盡力還原真相、彌補瑕疵外,為保障人權、符合「當事人對等」,建議可通知曉諭陸方死者家屬與生還者委任代理人,參與我方刑事訴訟與相關賠償請求。另在「己方人民不移交」原則下,亦可參考二○一○年和信醫院黃姓醫師殺害陸籍女友潛逃回台案,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與陸方互惠分享證據資料;如本案有證人或被告,也可開放跨境視訊,以昭公允。

基上,面對國內朝野攻防激烈,陸委會呼籲「司法機關獨立適用法律」、「靜待司法調查結果」,非無根據。個人反而憂心的,是我院、檢機關常遭詬病的輿論、政治力主導辦案,與審理效率不彰、結案延宕問題。比如從金檢偵查進度看,迄對具體犯罪事實與誰列被告當事人,似尚未掌握。倘因此讓對岸找到藉口,進而挑戰我「主權」,則台海豈有寧日?

司法 金門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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