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法制化 有償無償最棘手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新北市)
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將於2月27日舉行,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出席...

關於代理孕母的法制化,衛福部將於二月廿七日舉辦公聽會,以納各方意見。唯在此議題之分歧仍大下,能否順利完成修法或立法,卻屬未知數。

在一九九四年衛生署所頒布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有禁止代理孕母之明文,但因缺乏法律授權,故於二○○七年的人工生殖法通過後,此辦法就被廢止。而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夫妻有一人被診斷出患有不孕症,且有一方提供生殖細胞,而與無償捐贈的精子或卵子於體外受精後,就可植入妻之體內受孕。

此規範明顯在保障一夫一妻制度,完全排除未婚者之適用,且在強調須以妻之子宮來孕育受精卵,若妻無法受孕,亦無法藉由他人受孕,就等同禁止代理孕母之存在。

我國承認同性婚姻後,就女女婚來說,可以任一方的卵子與無償捐贈的精子結合,並將胚胎植入任一方之子宮,仍可符合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只是就男男婚而言,因不可能有子宮存在,於代理孕母禁止下,就無法在國內生育與自己有血緣關係之子女。

現行法制雖未有代理孕母之依據,但若有此等情事發生,是否絕對具有不法性,卻有商榷餘地。

因為依據人工生殖法第卅一條第一項,即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唯此條文所處罰的對象,乃是針對具有營利性質的生殖細胞仲介者,而未及於不孕夫妻及代理孕母,且因是針對生殖細胞的交易行為,故從事此等行為的醫護人員,亦不會因此獲罪。

尤其若仲介者未收受任何佣金,或是不孕者自行與代理孕母接洽,就不會有人受到刑事處罰。唯在法律並未肯認代理孕母的地位下,醫護人員亦不可能甘冒被主管機關處行政罰鍰,甚至被吊銷執照之風險,來從事此等人工受孕行為,致使不孕夫妻與同婚者,只能花費鉅資求助於海外。

因此,代理孕母合法化似已成必然,唯若法律允准代理孕母,馬上面臨親子關係如何界定問題。因於代理孕母情況,分娩者與所生之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則現行民法採取分娩者為母之原則,恐就必須調整,以免事後造成親子關係糾紛。

其次,開放得為代理孕母的對象,是否要以有婚姻關係為前提,而排除單親或未婚者,即將婚與育加以分離,甚至在人工生殖法外,另立代理孕母法制,亦會是爭執所在。

最具爭議者,當然是代理孕母是有償或無償之棘手問題。因從代理孕母在保護生育權與子女權的前提下,若採有償,就會使懷孕成為交易商品,甚至有使經濟弱勢婦女成為懷孕工具之疑慮。唯若採無償,而僅能給付懷孕、生產或產後健康等費用,且必然得訂有上限下,有意願者必然不多,合法化的實質意義就變得不大,致得有相當縝密的配套。當然,如何保護代孕者在懷孕期間的健康及出生子女的權益,肯定是最上位的思考原則。

不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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