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閣揆有赴立院備詢義務

聯合報 蘇子喬/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新北市)

近日進口蛋爭議延燒,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率相關部會首長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並接受立委質詢,但執掌進口蛋跨部會協調,且兼任行政院消保會召集人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並未隨同赴立院列席備詢。對此,陳揆表示「副院長不能上台備詢」,鄭文燦也表示副院長不赴立院備詢是行之有年的慣例和制度。此一事例存在一個值得思考的憲政議題:行政院副院長究竟基於什麼理由,可以不到立法院備詢?

在我國憲政運作中,行政院副院長之所以能夠長年以來不到立法院備詢,主要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憲法上述條文中,確實僅提及立委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並未列入「行政院副院長」。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依憲法上述規定,關於立法院院會中立委質詢的對象也僅列入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以上憲法與法律規定,遂讓行政院副院長可以「於法有據」地逃遁,而不須到立法院備詢。

但掌有決策權的行政院副院長,憑藉憲法規定的漏洞而規避到立法院備詢,既違反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根本精神,也造成行政院副院長「有權無責」,明顯不符憲政體制設計理應權責相符的基本原理。

事實上,為了避免行政院副院長完全逃遁立法院的監督,仍可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關於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的規定,要求行政院副院長到委員會備詢。該條文中的「政府人員」涵蓋範圍甚廣。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基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精神,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例如檢察官、公平會等獨立機關成員)外,於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憲法該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皆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毫無疑義的是,行政院副院長乃屬於憲法第六十七條中的「政府人員」,也當然是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中的「行政院所屬公務員」,因此行政院副院長應有到會備詢的義務。只是,行政院副院長到立法院備詢的場合,將不是立法院院會,而是立法院的委員會。

總之,即使行政院副院長不到立法院院會備詢尚稱於法有據,但副院長依憲法規定仍有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過去行政院副院長不到立法院備詢的慣例應該破除,如此才符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以及權責相符的憲法基本精神。

行政院 立法院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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