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仲裁 改善法官血汗困境

聯合報 李復甸/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法官現今的工作量確實是驚人的,尤其是民事案件。

民國八十八年,為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減輕地方法院實任法官工作負荷,已於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修訂增設法官助理。民國九十六年,個人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司法院欲在法院組織法增訂司法事務官。當時立委多數認為,既然依法已有法官助理,無須再訂司法事務官,疊床架屋且增加人事負擔。當時司法院翁岳生院長,特別溝通幾位有司法實務經驗之委員,希望將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以及非訟事件等,不涉不屬審判核心事項之事務,承法官之命辦理之。當時基於減輕法官工作量應對提高判案品質的想法,個人非但同意修法,尚且協助司法院溝通司法委員會諸委員,終於如司法院之期望順利通過。

時至民國九十七年,未及一年,司法院又草擬修法,將「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等工作也納入司法事務官得處理的事務範圍。其實這些已經大幅擴大到不涉不屬審判核心的事項之外。惟當時第七屆立委無人細究其差異,便被匆促過關。

經增設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後,法官工作負荷為何不減反增?個人從國際仲裁案件中累積經驗發現,適當運用訴訟程序管理,在原有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配置下,是可以減輕法官工作量的。司法院多次主張修法都稱,因第一審推動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之成效不足,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未完全達成。法院在收受起訴狀之後,雙方從聲明到主張,而後舉證,攻守來回,書狀不斷,法院總是隔數周開一次庭,每次庭期也不過數十分鐘,數周後再續。反反覆覆,曠時費事。一些較為複雜或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數年不決。

以仲裁之經驗,言詞辯論每天接續,長達一個月也非稀奇。真正做到民事訴訟法所理想的適時提出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其中許多準備工作都不屬審判核心事項,可依仗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協助處理。仲裁的案件管理方法真正可以幫助法院,思考訴訟程序的精進。

一○六年司改國是會議,通過推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七年過去非但未見仲裁與調解事務開展,反而看到交通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反對仲裁制度。原本運用民間的法律與行業專家共同處理紛爭,是經濟快速的紛爭解決機制;非但行政單位抗拒,法院也似乎吃味,並未對仲裁予以充分尊重與協助。

我們奇怪,殺人案件都已開始引進完全不懂法律的門外漢擔任所謂國民法官,為何反而對國際間早已成熟的仲裁制度心存顧忌而不願接受呢?國民法官不能幫助減輕法官工作,但仲裁卻是完全成熟且可紓減訟源,解決法官血汗困境,何不多加借鑑充分利用呢?

司法院 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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