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廣場未開放表演 街頭藝人開唱被勸阻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新北市蘇姓街頭藝人到基隆市海洋廣場唱歌表演,遭基隆市文化局人員和警察勸阻。蘇事後說,海洋廣場是他唱過最舒服的地方,「有些事情不合理就該抗爭」。文化局長江亭玫回應,海洋廣場並非街頭藝人合法展演空間。警方指若屢勸不聽,將舉發「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處以罰鍰。

蘇姓男子前天傍晚在海洋廣場開唱,遭文化局人員和基隆警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員警制止。蘇事後在臉書貼文,指海洋廣場本來是合法的演出場地,質疑文化局懶得管理就取消。

蘇還說,海洋廣場是基隆最舒服、最適合演出的空間,一定有人想聽歌,也有人想安靜看海。海洋廣場範圍夠大,可以一邊開放演出,一邊讓民眾欣賞風景,市府應想好管理政策,而非全面禁止。

江亭玫表示,北北基街頭藝人可跨縣市表演,但需提出申請,在指定核准場地才可演出。海洋廣場2015年間曾開放街頭藝人表演,後來因民眾反對聲浪大,市府2018年間不再開放街頭藝人申請展演。

蘇男在海洋廣場開唱,文化局人員依「基隆市海洋廣場使用管理辦法」、「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認定蘇男違反規定出面制止,並通警方派員協助處理。

忠二路派出所所長張畯盛說,警方體諒表演者熱忱,且對相關規定不熟悉,僅加以勸導,未開單舉發,若屢勸不聽,將依法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道路」定義,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同條例第82條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可處行為人或雇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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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 街頭藝人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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