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柴油老車未檢驗首次就罰1萬 車主怨:太貴了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一名何姓男子因未依環保局要求於期限內完成名下小貨車排氣檢驗,被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挨罰1萬元,但他不服,興訟強調車子每年都有2次監理站驗車,也都通過排氣檢測,指環保局通知並非例行性檢測,罰款金額也不合理,希望撤銷處分,結果仍被桃園地院駁回。

判決指出,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規定,車籍登記在桃園且於1999年7月1日以前出廠的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環保局有權不定期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檢驗排氣。何男的小貨車是1997年7月出廠,使用柴油引擎,其於2021年9月15日收到通知,應於2021年11月18日完成檢驗,但因為逾期而被罰錢。

何男不符,興訟主張環保局的要求不是例行性檢驗,而且只通知一次,也不是排煙過高被檢舉,罰1萬元實在不合理。何男進一步表示,自己每年依監理站要求驗車2次,都有通過排煙檢測,就算忘記驗車,也只罰9百元,環保局應該要有第2次通知才合理,罰款金額也應該修改,第一次沒驗罰3千元,第2次沒驗罰1萬元,這樣比較妥適。

桃園地院調查,桃園市政府為落實低碳生活,依照地方制度法授權,制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並無違誤,而環保局通知何男驗車,並於逾期未檢之後開罰,也依法有據。何男雖稱車子每年都有驗車,但監理站驗車與環保局驗車是二回事,且環保局發函是以雙掛號寄到何男家中,由何男兒子簽收,足認發函已合法送達。

何姓男子的柴油小貨車因為依桃園市環保局通知於指定時間內完成排氣檢測,挨罰1萬元,...

法院認為,何男既然收到合法通知,就有義務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排煙檢測,但他未依期限內完成,責任可歸咎於他自己,依法即應受罰。全案處分既無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或判斷瑕疵情形,法院自然予以尊重。

桃園 監理站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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