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2軍官為中共收集情報達5年 台商父子各判8年賺200萬全吐回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黃姓父子2015年間在大陸廈門經營,結識台灣事務辦公室官員被吸收,利誘當時現役同袍在台收集營區設施等相關軍事機密資料等,交給中共情報機關人員,時間近5年,黃等4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被起訴,共繳回不法所得200萬元,台南高分院今宣判,黃等4人分處6至8年不等刑期。

檢方起訴,黃姓父子均為我國民間公司的負責人。2015年4月間,黃前往大陸福建廈門經商,結識福建省台灣事務辦公室鍾姓官員,又於2019年間結識廣東省廣州市台灣事務辦公室張姓官員,鍾、張利誘黃姓父子協助在台收集秘密文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發展組織等工作。

黃姓父子自2017年3月起至2021年8月止,先後吸收昔日球隊隊友或國中同學、案發當時均具軍人身分的黃、葉、蘇等人,利誘黃等人提供軍人身分證資訊、營區設施照片資料。 

因此,葉自2019年至2020年間,即將其所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等,先後在新竹、嘉義交給黃,黃則交付賄賂款項。

另蘇自2021年9月至10月間,將其所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等,先後帶回嘉義市住處,再通知黃前來拍照,轉傳給張,黃則交付賄賂款項。經折算,黃父子分獲45萬6000元、126萬元不法所得,葉及蘇姓軍官分獲21萬元、10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黃姓父子同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各從重論以「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黃姓父子均於偵查中自白,各應依修正生效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減輕其刑。另葉、蘇2人則從一重論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均於偵查、審理中自白犯行,且均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均應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台南高分院認黃姓父子共同犯國家安全法中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各處8年,各已繳回犯...

合議庭認黃姓父子共同犯國家安全法中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各處8年,各已繳回犯罪所得新45萬6000元、126萬元沒收。蘇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處7年,褫奪公權5年,已繳回犯罪所得21萬元沒收。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處6年,褫奪公權5年,已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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