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蘇偉碩反萊豬引錯數據遭告發 反向陳時中求償100萬敗訴確定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醫師蘇偉碩4年前公開反對開放萊豬進口,衛生福利部認為資訊錯誤而提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蘇獲不起訴;蘇要求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長吳秀梅道歉未果,反告誣告罪並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蘇敗訴。蘇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衛福部認為蘇偉碩稱餵食萊克多巴胺會增加豬的攻擊性,人體食用萊豬會影響精神健康風險、腦部及胎兒發育,並說只要讓萊豬進到國家,生態系裡面就有萊克多巴胺,「連空氣中都會有」、「光呼吸就可能吸到萊劑」、「萊劑活性可能是搖頭丸的250倍」,言論不實,依食安法告發蘇,但檢方處分不起訴。

蘇偉碩要求陳時中、吳秀梅一周內向反萊豬民眾道歉未果,反控告2人誣告,指陳時中、吳秀梅虛構他有違法犯意,並認為2人造成他名譽、時間損失,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北院指出,蘇偉碩2020年10月間透過臉書、Youtube、新聞媒體及立法院公聽會發表言論,所引用文獻內容中,原始數據有誤,蘇分別於2020年10月29日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演講時、同年12月18日社群媒體臉書發表更正言論。

北院認為衛福部是在蘇發表更正言論之前發布新聞稿、依食安法告發,沒有不當;蘇一開始是透過Youtube、臉書、立法院公聽會等發布言論,但卻是在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個人臉書頁面更正,就訊息傳播效果、更正效果來看,兩者宣傳規模方法、點閱數量、媒體參與等情形,顯有巨大差異,澄清先前言論的影響小。

一審認為衛福部向檢調單位告發是執行合法職務,不能以事後檢方處分不起訴就認定告發違法,且蘇更正訊息後,衛福部也立即再發新聞稿稱「願意視情形,向警方補充說明蘇醫師已澄清之內容,以供本案檢警辦案時之參考」,可見衛福部告發是針對錯誤資訊,並就事件後續發生,更新訴訟主張及內容,告發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蘇不服,提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蘇曾提到「萊劑促動老鼠TAAR1的活(毒)性,可能是搖頭丸的250倍」,所援用原論文實驗數據誤植,實際應是「搖頭丸的0.25倍」。食藥署查證後,發布新聞對外澄清、接受媒體訪問時的受訪內容,目的在避免民眾誤解而過度恐慌,未對蘇有侮辱性言詞,未侵害他名譽權。

高院認為蘇偉碩就食安議題多次受邀出席立法院等單位召開的專家會議、公聽會,或進行報告,對社會公眾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他所引論文數據及專業術語,非一般大眾得輕易識別、判讀差異,但搖頭丸則屬大眾熟知的管制毒品,錯誤訊息透過傳播方式加以散播,足以造成民眾恐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陳時中、吳秀梅因蘇偉碩沒公開澄清,本於機關部、署首長地位,依機關裁量結果,以其法定職權簽、核告發蘇違反食安法第46條之1規定,高院認為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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