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救護車載病童...闖紅燈鑽車縫撞死酒駕無照男判刑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湯姓男子是民間救護車司機,前年駕駛救護車載確診新冠的病童送醫,行經北屯區時闖紅燈,撞上酒駕、無照的田姓機車騎士,田傷重不治,湯一審被判刑2月,上訴求輕判,但法官查出,當時湯是穿越一輛轎車與田姓騎士的車縫,車速達53公里,時速不低,犯行不輕微,縱然死者有酒駕、無照,但湯仍無情輕法重的減刑適用,仍判2月徒刑,可易科。

判決指出,湯姓男子是民間救護車司機,在前年6月6日晚間從苗栗縣載運一名罹患新冠肺炎,有橫紋肌溶解的病童,前往台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在同日晚間7時許,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三段、豐樂路三段時,因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騎機車的田姓男子,田因肝臟出血致死。

警方查出田無照騎車、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不過湯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台中地院審酌,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田姓死者騎車至有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避讓有警鳴器、警示燈的救護車先行,是肇事主因,湯男駕駛救護車,闖紅燈進入路口,未特別顧及綠燈行向的車輛安全,屬肇事次因,即便田有酒駕、無照騎機車,但田死亡仍與湯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判刑2月,可易科。

湯男不服向台中高分院上訴,抗辯,此案是載病童前往台中就醫,病童有橫紋肌溶解,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的「緊急醫療救護」狀態,另外,他當時行經路口時已有減速、左右查看,但機車駕駛肇事責任比較大,因雙方對肇責比例的認知有落差,才無法達成和解,希望能有緩刑宣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湯的救護車內的行車記錄器有紀錄時速,行駛到案發路口前最高時速達85公里,行經肇事路口時才減為53公里,而行經路口時,已有一輛轎車通過路口,田男騎車跟著轎車通過,救護車才撞上田男。

二審認為,湯的過失在以時速53公里闖紅燈,穿過一輛轎車與機車的縫隙,過失情節不輕微,客觀無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此案也認定湯符合自首條件減刑,無情輕法重狀況,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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