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3歲女童過斑馬線遭撞死 女駕駛與家屬調解成立獲緩刑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3歲余姓女童去年5月8日上午約10時過斑馬路時遭杜姓孕婦所駕轎車撞死,女童母親重傷住院,引發社會關注,余父更催生成立台南市人本交通促進協會,杜女經檢方起訴,坦認犯行,與女童家屬達成調解,家屬也希望本案可以告一段落,法官認她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杜女當天上午9時52分許開車,沿台南北區忠義路2段北向內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至與成功路口欲左轉時,適余母手牽女童,徒步行走在忠義路2段由南往北行人穿越道,欲穿越成功路之際,杜女疏未注意,仍貿然駕車左轉至成功路西向車道上,因而撞擊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母女,女童因而倒地不起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杜女自首坦承犯行。她表示,當時要左轉,路口沒有左轉燈,她只注意對向有來車沒有減緩速度;她疏忽未注意,仔細注意左轉後前方行人穿越道情況,再加以暫停禮讓行人,即貿然左轉致撞擊女童而肇事,並致女童傷重不治。

台南地院認為,杜女於本件車禍發生,顯有過失。又女童因車禍死亡,與杜女過失行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南地院審酌,杜女駕車左轉將通過行人穿越道,行向雖為綠燈號誌,但僅留意對向來車,並未注意左側車前的行人穿越道狀況,致未能禮讓正在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女童,因而駕車撞擊女童致生車禍事故,致年幼女童傷重不治,未來人生因而無從展開,其所為造成無可挽救遺憾,並使被害人親屬痛失至親。

並考量女童由母親引領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並無任何違規之處,杜女就本件車禍應負以全部過失責任,且過失態樣不輕,應予非難且難以輕縱。但念及杜女犯後自始均坦認犯行,並積極與家屬達成調解、彌補家屬損害,獲得其原諒。

台南地院指出,告訴代理人陳明,被害人家屬希望本案可以告一段落,給與杜女緩刑機會。同時,杜女沒有前科,符合緩刑要件。

案發後第6天,杜女頭戴西帽一身黑衣現身女童靈堂下跪上香,也向余父鞠躬致歉。圖/讀...

法官認杜女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她對余母部分涉及過失傷害部分,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告訴,法官諭知不受理。

行人 台南 車禍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