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議員詐領4900元免入監但解職 黃碧妹:遺憾

聯合報 記者尤聰光/台東即時報導
親民黨籍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因涉詐領議會出席費4900元,法院一、二審都依貪污治罪...

親民黨籍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因涉詐領議會出席費4900元,法院一、二審都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判刑1年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緩刑不用入監,但因褫奪公權,將解除議員職務。黃碧妹表示,會用不同方式服務鄉親。

黃碧妹接受本報電訪時說,她還不知道這消息,律師也尚未告知,她聽到媒體曝露這判決結果她真的很訝異,也遺憾:雖然未來沒辦法任議員替鄉親發聲爭取資源,但她還是會以別的方式繼續為蘭嶼服務,她的熱忱永遠都在,也謝謝大家關心。

判決書指出,黃碧妹於第15屆議員任內,未出席參與議會2020年10月20日、21日兩天的第4次定期大會議程,卻於22日出席第3天議程時,在簽到欄位簽名表示有出席前兩天議程,致縣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支給2天出席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膳食費900元,共詐領4900元。

檢方起訴黃,一審黃她坦承簽名過程有一些瑕疵,辨稱是無心簽到,並自認只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不認貪汙罪。法院審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將黃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5萬元,褫奪公權1年,4900元不法所得因已繳回議會,故不予宣告沒收。

黃不服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去年8月駁回上訴。黃自認為她僅是誤領,且只有4900元,認為懲罰過苛,量刑過度評價、輕重失衡,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一、二審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詐領財物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審均已考量犯罪所得甚低而予減輕量刑並緩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議員 最高法院 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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