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堅持上訴 釐清原住民狩獵權

聯合報 記者蔡惠萍、林孟潔、陳宛茜/台北報導
布農族人王光祿(前排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王光祿案雖經總統特赦,但王光祿與一路協助他的律師團選擇繼續上訴,原住民法扶中心花蓮分部主任、律師林秉嶔表示,一來是總統特赦「免刑未免罪」,王光祿想為獵人洗刷罪名,二來是釋字八○三號雖就此案做成部分違憲、部分合憲解釋,卻沒務實面對有關原住民槍砲及野保法狩獵問題,留下曖昧不明空間,才會繼續打無罪判定的官司,希望藉此釐清這些問題。

林秉嶔說,釋字八○三號中留下一段模糊的話,「原住民基於非營利性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予以規範…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之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這段文字也讓很多法院做成「原住民不可以打保育類動物」,從此只要原住民打野生保育類動物都會被一律起訴跟判決有罪。

林秉嶔說,但其實原住民狩獵除罪範圍不是以一般類或是保育類動物作區分,而是基於是否自用非營利,但這項文字已影響法院實務,在這次最高法院判決也做出釐清,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野保法除罪化範圍。

此外,林秉嶔說,在釋字八○三號中,認為槍砲條例有關自製獵槍的規定,「應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問題是,在原住民的文化中,並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不該當成限制要件,這次最高法院也認為自製獵槍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王光祿持拾得他人製造的獵槍狩獵,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要件,應予除罪,至於槍枝是否使用制式子彈,不是判斷自製獵槍的標準。他也希望往後各級法院能夠按照此一判決意旨作為實務依據。

對於昨天的判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陳旻園指出,此一判決支持原民護衛傳統文化,但被視為「王光祿法案」的「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遲遲沒下文,此一例外修法若不推出,原民狩獵動輒觸法,「還會有下一個王光祿」。

原住民 王光祿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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