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年資不採計過去年資 曾任多所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聲請釋憲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代理老師和正式老師的待遇差很多,不少代理老師拚了好多年繼續再拚。本報資料照片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因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依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張申訴、行政訴訟遭駁,他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第15、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

張凱翔主張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1條規定,適用對象並無「編制內人員」的限制,教育部2016年4月1日函雖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的代理教師非該條例適用對象,但釋字第707號解釋既未表示敘薪辦法僅限「編制內教師」部分違憲,可推定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及教育部的函未將代理教師納入條例適用範圍,不符解釋意旨。

張認為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有重大瑕疵,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而代理教師待遇以命令規範,也違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則。另外,張指代理教師的待遇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無法以不同地區的財政有不同標準,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新北市政府認為代理教師的身分、資格、勤務目的與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有顯著差異,提敘與相關敘薪爭議,全國代理教師「歷年來」似乎只有張凱翔提出救濟並窮盡一切程序。新北市府還說,除已判決確定的行政訴訟外,還有多案纏訟,張也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對多位教育人員提出刑事告訴。新北市府指相關條文都沒違憲或有侵害人民權益的情況,請憲法法庭駁回張的聲請。

憲法法庭整理爭點,包括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與教育部的函是否違反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的再授權禁止原則?另外,相關規定有無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合乎憲法平等與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代理教師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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