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與健身教練行車糾紛 竟持辣椒水噴他眼睛灼傷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30歲李姓小黃司機前年4月27日晚間與張姓健身教練轎車,因行車糾紛,張趁在永康區中華路段停等紅燈時,搖下車窗並手持甩棍揮舞,示意李不要靠近,但李未因此作罷,停在中華東路道路中間,張脫衣下車理論,李持辣椒水噴對方眼睛而灼傷,法官認他犯傷害罪判3月。

李承認有對方噴辣椒水,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他反控對方之前有將甩棍伸出車窗外,且下車後作勢打他,他為防衛自身安全才噴辣椒水。

張提行車紀錄器及道路監視錄影等,指李前後持辣椒水噴他4次。他說,李持辣椒水噴他眼睛,使其皮膚及雙眼灼傷後,駕車離開。張驗傷後,報警處理。

台南地院審理期間,雙方以分期給付2萬元達成和解,但李繳付1萬元,即未依約履行賠償。台南地院認為,李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行車糾紛,於衝突激化之際以辣椒水傷害告訴人,造成對方受皮膚及雙眼化學性灼傷等傷害,對他人身體法益欠缺尊重。

台南地院指出,李男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行車糾紛,於衝突激化之際以辣椒水傷害告訴人,...

另李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未依約履行賠償,又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素行不良等一切情狀,認李犯傷害罪處3月,可易科罰金。

辣椒水 台南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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