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50萬合謀鑽分案漏洞!律師要關5年半 共犯「最貪檢察官」卻跑了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曾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黃振銘收受50萬活動費,與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已改名為井樹華,潛逃通緝中)合謀,利用地檢署「後案併前案」分案規則,讓委任黃的案件交由井偵辦,讓貿易商順利討回不良債權標售案押標金2474萬元,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5年6月徒刑定讞。

黃振銘曾任職台南地院法官、雄檢檢察官,1992年辭職轉任律師,案發後已被停止執行職務;井天博1985年派任高雄地檢署,曾短暫調台南地檢署,因被控承辦案件收賄並獲投資礦業,濫權不追訴涉案富商,2013年11月被撤職停止任用5年,2015年間被判刑11年半定讞,但他棄保潛逃通緝至今。

判決指出,王姓貿易公司負責人與吳姓友人合資,2009年以1.9億餘元標下亞太隆剛鋼鐵公司的不良債權,但王等人發現廠房機台疑遭變賣,依約未完成交割手續,反被沒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3860萬元。

王、吳事後向亞太隆剛公司邱姓負責人提告損害債權,並委任黃振銘當辯護人;黃受委任後表明認識檢察官,可配合盡速偵辦,但須在律師費外,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其中50萬得先付款,吳等人也依約支付50萬元。

吳等人見黃振銘收錢後未積極處理提告事宜,又委請友人牽線找上井天博,欲請井協助起訴邱,並允諾可支付150萬元活動費;井同意協助起訴邱,不過除150萬元活動費之外,還另外需收取15萬元分案費,而吳等人也委由友人代為出面,先交付15萬元給井。

井天博收到賄款後,與黃振銘合謀利用地檢署「後案併前案」分案規則,由井提供手上偵辦案件被告姓名等個資,再由黃振銘對邱提告,但訴狀上卻先填寫井承辦他案的被告姓名,直到案件分給井後,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為邱,該案已分案,未再改分。

井事後將邱起訴,而王、吳等人主張邱涉嫌隱匿、違法販賣機具聲請仲裁,順利拿回押標金含利息約2474萬元,井也順利拿到165萬元賄款。

一、二審認定黃振銘與井天博勾串貪汙,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王等人見黃振銘未積極處理官司,才找上井天博行賄,無證據證明黃與井共同收賄165萬元,但黃收取50萬元活動費,雖名義為律師酬金,實際仍是配合井分案的對價。

更一審認為,黃振銘是執業數十年的律師,應知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卻為謀一己私益,達到當事人希冀起訴邱的目的,而收受50萬元活動費,配合井天博利用分案規則,使案件順利分由井承辦,令人民誤認能以金錢收買司法人員,嚴重影響司法信譽。

律師黃振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左一)。圖/讀者提供

更一審指出,黃振銘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有自我反省或悔意,審酌一切情狀,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律師 檢察官 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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