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保力達後開車上路車禍 台南男酒測值0.19被訴判無罪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45歲洪姓男子去年間飲用保力達後駕駛小貨車,沿佳里區佳東路由南往北行駛,經佳東路550巷口時,與吳姓機車騎士碰撞,致人車倒地受傷,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19毫克被訴,他指是駕車使用手機而分心且受測無異常,法官認他是否受酒精影響而肇事,仍有疑義,判他無罪。

洪不否認有發生車禍,及受測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9毫克,但堅詞否認有何酒後致不能安全駕駛犯行。他辯稱,車禍當時,是因為他使用手機,沒有注意到號誌已經轉為紅燈,才撞到吳,車禍發生與他喝酒無關,「我沒有不能安全駕駛」。

法官參酌醫院報告,認為呼氣酒精濃度達0.25毫克時人體中毒症狀為輕度協調功能降低;達每公升0.5毫克時中毒症狀為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

洪車禍後10多分鐘即經警方施以酒測,僅測得0.19毫克,依報告所述他生理上當時受酒精影響程度,應不至於無法注意極為單純紅綠燈號誌、前方待轉車輛,可見洪當時是駕車使用手機通話而分心。

警方查獲時,洪的狀態也無語無倫次或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嘔吐、多語、呆滯木僵、搖晃無法站立、酒容、酒氣等情況。同心圓測試時,所繪筆跡也大致可在0.5公分環狀帶內,無異常。

唯警方記載,洪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時,有「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但經洪否認,辯稱「我是抖一下」。經法官勘驗,洪直線測試時,步態平穩,並無左右偏移或搖晃;為平衡動作時,於測試期間內雖身體有輕微搖晃,但尚能保持平衡,期間沒有把腳放下或明顯傾斜身體狀況。

台南地院認為,檢察官並無明確證據證明洪男車禍原因,確實受酒精而注意力降低不能安全...

台南地院認為,檢察官並無明確證據證明洪車禍原因,確實受酒精而注意力降低不能安全駕駛所致,而洪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否受酒精影響,既然尚有疑義,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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