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前檢察官羅榮乾罰俸10月確定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任職期間,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收受饋贈,監察院前年3月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以「有損司法威信」判罰款,總額為羅任期最後月俸10個月;羅和監察院皆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今駁回確定。

彈劾案文指出,羅榮乾(2020年9月14日退休)自1998年10月至2016年7月,與翁茂鍾不當接觸,包括「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一案,羅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簽請分案前後,便與翁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更與翁頻繁接觸、參與飲宴高達150餘次,還陪同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多次接受餽贈襯衫。

監察院表示,羅榮乾的行為容易讓人產生檢察官和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對檢察官應該有的公正、廉潔形象產生質疑,違失情節重大。監院認為羅身為司法人員,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使外界對檢察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起疑,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羅從1987年擔任檢察官,而翁茂鍾則是怡安、佳和、怡華等公司負責人,兩人也是台南同鄉,因1997年起怡華和百利公司有訟爭,1999年羅知情並接獲相關檢舉訊息,羅仍接受翁宴請。而翁茂鍾炒作怡安等3家公司股票,這期間羅也是接受宴請、不當接觸。

第一審指羅榮乾8年內收受16件翁茂鍾送的襯衫,參加飲宴次數多、時間長,會讓一般人認為商人和檢察官有不當接觸、見面的印象,影響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有損司法威信,因此判罰薪10個月。不過,羅榮乾和翁茂鍾還有幾十次的見面因為是別人請客,或是非涉訟期間接觸、不是上班時間,或是單純的拜拜、社交、看病等,此部分沒有違法,不併付懲戒。

一審判決後,監察院和羅榮乾都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為一審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爲羅的違失行為都是根源於翁茂鍾,依行爲時點、次數、頻率、以及羅當時職銜、所處地位等整體評價,還不到不具檢察官適任性的程度,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而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

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俸10個月...

第二審認為監院與羅上訴無理,本件法律爭點明確,無行言詞辯論必要,今直接判決駁回。

檢察官 翁茂鍾 監察院 公務員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