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助販毒情節輕微 女子獲改判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屏東謝姓女子與余姓男友同居期間,三次協助余男交付海洛因給林姓、陳姓毒蟲,遭檢方起訴,一審判余男十一年六月徒刑、謝女十五年三月徒刑,檢察總長認為,謝女量刑違反比例原則,提起非常上訴,成功發回更審,近日高雄高分院判決出爐,謝女改判九年六月徒刑。

法院審理時謝女否認販毒,辯稱她根本不知余男交付物品是什麼,余男也表示,謝女只是在他的檳榔攤幫忙賣檳榔,彼此是情侶關係,交涉販毒或分裝毒品,不會讓謝女看見。

檢警查出,余男頻繁與藥腳電話溝通毒品買賣事宜,謝女都會接聽協助,甚至過濾電話內容,謝女能理解余男向藥腳互通毒品的「特殊術語」,認定有協助販毒。

屏東地方院一審判余男十一年六月,謝女判十五年三月,謝女堅稱並未販毒,判刑還重於主導販毒的余男,提起上訴,但上訴至三審仍判刑定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無論情節輕重,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有毒販人質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未考量情節極輕微個案,一律無期徒刑起跳,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部分違憲,有五人因此獲益,但因判決語意模糊,差點無法獲得救濟,檢察總長邢泰釗因而替他們提非常上訴,謝女是其中一人。

最高法院受理後,廢棄發回更審,合議庭審酌,謝女雖自白販賣一級毒品,但參與程度輕微,無不法獲益,且犯行短暫,卻遭受比余男更重刑罰,考量謝女有回歸社會必要性,改判九年六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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