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助染毒男友販毒 刑期比他更重!檢察總長出手了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屏東謝姓女子與余姓男友15年多前同居期間,因三次協助余男交付海洛因給林姓、陳姓毒蟲,遭高雄警方查辦,法院一審判余男11年6月徒刑、謝女15年3月徒刑,謝不服判刑重於余男提出上訴,一度三審定讞,經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成功發回更審,近日高雄高分院判決出爐,謝女被判刑9年6月徒刑。

一審判決指出,對於販毒一事,謝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余男交付她轉交給林、陳二人的物品,她根本不知道是什麼東西,而余男也表示,謝女只是在他的檳榔攤幫忙賣檳榔,有時幫忙照顧他弟弟的小孩,余男還說,交涉販毒或分裝毒品,不曾讓謝女看見。

但檢警查出,余男在自家三樓分裝毒品,包含謝女會活動的房間,且余男頻繁在2008年12月與藥腳電話溝通毒品買賣事宜,謝女也會接聽協助。

經查,謝、余二人與藥腳的電話內容,可知謝女能理解余男販毒的「特殊術語」。

此外,謝女辯稱,只交付余男指示的物品給余友人,並未實際收款,但這個說法也與林、陳二人證詞不符。

經查,謝女在12月中旬有協助販毒情事,量非多,余收款金額僅1萬4000元,且余供出鄭姓上游,不過,鄭已死亡,無從證實。

屏東地方院宣判,余男11年半徒刑,謝女15年3月徒刑;不過,謝女堅稱並未販毒,認判刑過重,甚至重於主導販毒的余男,提出上訴。

而本案經三審至最高法院,謝女被判15年3月徒刑一度定讞,但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判決逆轉。

邢泰釗提出,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指謝女判決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院改判,發回高高分二審。

高高分合議庭審酌,謝女雖已自白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次交付毒品給林、陳二人,參與程度輕微,無不法獲益,且犯行短暫集中在2008年12月中旬,卻遭受比余男更重刑罰;高高分考量,謝女仍有回歸社會必要性,參酌刑法第51條規定所採限制加重原則,依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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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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