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山地原住民議員給車馬費被控賄選 二審再勝訴「當選有效」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涉嫌以1萬元、1萬5千元向選民賄選,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採信為車馬費而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施余興望當選有效,本案不得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投票行賄罪,應視行為人是否具有行賄意思,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是否可認期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為一定行使對價,以及行求、期約、交付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財物能否認定賄賂,則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認知及其他客觀情勢為判斷,足認其與要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期約不為行使投票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表示,檢方雖主張,施余興望為求能於選舉順利當選,對有投票權錢、鍾等2人分別交付1萬元、1萬5000元賄款,而約使投票給施余興望,錢等2人則允諾支持而收受賄款。惟經綜合兩造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定施余興望僅請錢等2人幫忙輔選事務及拜訪選民等情,施余興望所辯其交付錢等2人1萬元、1萬5000元,係幫忙選舉事務的車馬費等補貼,並非賄款等情,應屬可採。

且檢方所舉證據,並無法證明施余興望交付1萬元、1萬5000元屬賄款,又無其他佐證施余興望確實有對錢等2人行賄選舉。

台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賄選案,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不服上訴...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舉證據不足證明施余興望有選罷法中投票行賄行為,與同法當選無效要件不符,因此,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上訴。

投票 賄款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