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持遺失悠遊卡扣繳停車費 法官排除機器故障改處罰金2千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李姓男子前年8月間到北區停車場取車時,在自助繳費亭發現一張具悠遊卡功能的信用卡放在扣款感應處,以悠遊卡繳納停車費110元後離場,潘姓失主報警處理,李辯稱以現金繳費後,繳費機當機,一審判他無罪,檢方上訴,經查證當天繳費機未故障且無誤觸繳費可能,改處罰金2千元,緩刑2年。

然而,案發當天李男開車出場,並未取走該信用卡,隨後劉姓男子離場時,誤刷該卡扣款停車費120元,將信用卡送往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並留下聯絡方式,向員警若失主領回卡片向他聯繫,原將誤刷金額退還給潘男。當天劉即匯款給潘後和解。

李男辯稱,他有到繳費機以現金繳納停車費110元後,繳費機當機,又回到輸入車號繳費畫面,因當時要趕往他處,出口柵欄升上來,代表他付過錢了,所以他就這樣出去了。他說,繳費時沒有看到對方悠遊卡放在繳費機內。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據當天收費設備的繳費紀錄,在李繳費前,有他人使用該設備繳納停車費的紀錄,之後還有多筆他人以現金或悠遊卡繳費的紀錄,直至劉男稱誤扣該悠遊卡的繳費紀錄,顯見當日停車場收費設備並無故障或當機。

合議庭表示,員警前往停車場實地演練,並事先將悠遊卡放置在扣款感應處,輸入車號後,若無點選其他付款方式屬現金繳費,如需使用悠遊卡繳費,則需另外按螢幕上按鈕,才可開啟悠遊卡繳費功能,不存在誤觸情況。

同時,交通局調查當日繳費紀錄,當天李車無現金繳費紀錄,僅悠遊卡繳費紀錄,且有發票號碼,無重複扣款紀錄,認定他當日確實是使用潘的悠遊卡繳納停車費,且有發票無訛。

李姓男子前年8月間在台南北區停車場自助繳費亭發現一張具悠遊卡功能的信用卡放在扣款...

合議庭審酌,李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極輕微,否認犯行,但已賠償潘男2110元達成和解,表示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罰金2千元,緩刑2年。

悠遊卡 停車費 信用 台南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