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5000元行賄一家5人全遭逮 二審判緩刑原因曝光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桃源區蔡姓男子前年為支持張姓候選人順利當選區長,竟行賄顏姓男子5000元,要求顏男一家5人投票給張男,遭檢舉查辦後,橋頭地院依違反選罷法,一審判蔡男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顏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因顏男5年內無犯罪前科,判顏緩刑5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蔡男自認一審判決過重,上訴二審請求重新量刑或給予緩刑機會;但二審法官認為,原審宣判量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因此蔡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蔡男過去雖曾有妨害公務、酒駕、妨害自由等前科,但5年內,未曾再因犯罪被判刑,符合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緩刑要件。

合議庭審酌,蔡男在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深知悔悟,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若給予相當負擔及褫奪公權宣告,當足以警惕,不會再犯同罪,因此,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此外,法院審酌蔡男犯罪對於民主法治及地方選風所生侵害不輕,命蔡男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以示警惕,併依法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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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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