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驗女兒DNA打官司 自證婚內出軌受孕

聯合報 記者賴香珊/南投即時報導

南投一名林姓女子離婚前出軌受孕,離婚後生下女兒,但婚內受胎屬婚生子女,等於女兒與前夫沒血緣關係,法律上的老爸仍是前夫,因此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DNA證明女兒與前夫無血親。南投地院法官判決,林女所生小孩非前夫的孩子。

林女和前夫結婚9年多,疑因婚內出軌且懷孕,兩人去年協議離婚,而她離婚後同年產下一女,她知悉女兒並非前夫的親生子女,但按法律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導致就算已經離婚,孩子法律上的爸爸仍是前夫。

林女為此到南投地方法院,為不滿1歲的女兒和前夫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找女兒生父與女兒驗DNA做親子鑑定,無法排除兩人之親子關係,確認兩人之間有血緣關係,等同也證明自己是婚內出軌時受孕,因此前夫並非女兒的老爸。

法官認為,現代生物醫學科技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的血統來源,技術已極為精準及成熟,足以採信認定林女所生小孩是與他人受胎所生,與林女前夫並無血緣關係,判決准許林女提起的否認子女之訴。

但該起訴訟,原告林女雖訴請否認子女雖於法有據,但該案不可究責被告的前夫及女兒,訴訟費用若由被告2人負擔,恐有不公,因此訴訟費用由林女負擔。

林女為此到南投地方法院,為不滿1歲的女兒和前夫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示意圖/ing...

親生子女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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