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濤不滿媒體質疑高雄鋼鐵人有中資求償 高院:憲法保障新聞自由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上報2021年11月7日發出「『PLG內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 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一文,提及「最大股東資金也確實來自曾是中國籍、現持香港身分的無極負責人錢濤」,錢濤認為名譽、信用受損,提告要求陳姓女記者、上昇整合行銷連帶賠償1千萬元、移除報導並刊澄清啟事。一審判錢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他上訴。

錢濤主張陳姓女記者為上昇整合行銷公司受僱人,陳女的「不實報導」侵害他的名譽及信用,致他受有損害,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報移除報導,並刊登澄清啟事,二審時改求償165萬元。

高院民事庭認為該篇報導的內容是關於職籃球隊的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等議題,因而提及錢濤和他曾任法定代理人的中國大陸地區公司相關債信問題,且在這篇報導刊登前,國內媒體已有主題或內容類似的報導,也經過高雄市議員提出質詢,要求若有中資疑慮,應停止城市冠名權。

高院指出,我國職業體育運動想要永續發展,有賴健全的職業球團,資金來源或背景涉及公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

高院也表示,錢濤曾任法定代理人的公司,有因未依大陸地區仲裁裁決履行,遭到強制執行,該等執行裁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欄記載為錢濤,錢濤也曾經大陸地區民事裁定記載他「下落不明」;陳女身為記者,並無檢調單位的查證能力,且在報導刊登前,已就投書人提供大陸地區網站的查詢結果,向投書人確認人別無誤,再參考投書人提供的大陸地區裁判,而撰寫這篇報導,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捏,未脫逸這些資料所呈現的客觀事實脈絡。

因報導刊登具有時效性,陳姓女記者為平衡報導,也聯繫球隊領隊,但因聯繫無著,而在報導中表明此事,並刊登球團表示的內容,高院認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

高院指出,這篇報導涉及公益,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陳姓女記者既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不法侵害錢濤的權利,錢無從請求移除報導、要求刊登澄清啟事,更無理由索賠。本件得上訴。

此外,高雄鋼鐵人前領隊陳冠豪2021年間因不滿鋼鐵人被報導背後疑有中資,竟指示員工楊豐雄、鄭宇傑、劉子毓,找來陳姓、林姓、趙姓及林姓男子,砸毀陳姓女記者座車車窗、將鐵釘倒入引擎,還偷裝GPS監控行蹤。事後陳冠豪潛逃出境,遭檢方通緝,新北地方法院上月29日就楊等7名共犯各從重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6月至拘役40日不等。

經濟民主連合2022年也曾舉辦「莫讓高雄鋼鐵人 成為第二個黃郁婷」記者會,公布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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