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要討前員工犯罪所得 釋憲不受理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鴻海精密工業公司二名前員工收取供應商回扣,法院依背信罪判刑並宣告沒收四十九萬四三六七元、人民幣十三萬元定讞,鴻海聲請發還犯罪所得,被台北地檢署以逾法定請求時間駁回。鴻海聲明異議接連遭駁,認為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鴻海二名前員工遭判刑確定,並須沒收犯罪所得,二○二一年九月間繳清,鴻海於去年十一月廿五日以刑事確定判決為據,聲請發還二人所繳犯罪所得。

北檢以聲請超過法定請求時間駁回,鴻海不服,先後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都遭駁。鴻海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三條第一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鴻海主張聲請發還、給付沒收物、追徵財產須於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為之權利行使期間規定,牴觸刑法沒收新制所確立的「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且一年聲請時間明顯過短,侵害鴻海財產權,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鴻海主張聲請期間一年過短卻沒說明理由,不符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件。鴻海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性質上是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爭執;另終局裁定理由中指明,鴻海得據以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刑事確定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曾發函通知鴻海,鴻海於法定期間內依法主張權利的客觀可能性已有所斟酌、考量。

審查庭認為鴻海所指的規定並無悖離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意旨,不符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定要件,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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