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追求失敗竟誘簽「戀愛契約」他違約封鎖反遭索賠百萬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追求郭姓同學失敗還被郭男封鎖,林男為此提起民、刑事告訴,最後因多次騷擾,被警方依跟騷法發文告誡,林男不服,今年3月引誘郭男簽下「戀愛契約」,羅列雙方應盡責任跟義務,郭以為是刑事和解書簽下,最後卻被林依違約索賠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違法,判林男敗訴。

判決指出,林男與郭男是同學,今年3月27日,林男約出郭男,拿出準備好的「戀愛契約」給郭男簽署,契約書羅列雙方相處時應盡的責任跟義務,包括不得封鎖、隱藏、靜音通訊軟體,且不得無故未讀、忽視或敷衍回應訊息。

「若任一方發生人生大事,必須於一周內通知另一方,且允許另一方介入協助處理,另一方須付協助處理的義務,雙方於課業、論文、學校及工作事務上須互相分享且告知進度,並互相協助。」

契約還強調「雙方為摯友或以上的關係直到永遠,且有盡力維持良好關係之義務」、「雙方為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三年,往後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可暫時停止情侶關係,但若其恢復單身,則立即恢復情侶關係,履行正常情侶義務與責任。」

林男提出的契約還載明「若任一方違約,違反一次或逾時1天,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且按次或按天連續支付」。

但今年4月11日起,郭男因封鎖林男社群帳號,也未讀、未回林男訊息,還未告知林男論文進度跟畢業狀況,林不滿郭男「違約」,經警告後仍不甩他,計算後認為郭男要支付380萬元違約金,提告向郭男求償100萬元。

郭男挨告後喊約,稱他跟林男只是好友,今年3月他拒絕跟林男交往後,林就以民、刑事騷擾他,是後來林男主動希望和解,雙方在3月27日約在外碰面,林拿出多分僅露出簽名欄的文件要他簽名,誰料他卻夾雜協議書在內,他誤以為簽名文件都是和解書,才會簽下該份契約。

郭男無奈,他被林男騷擾到報警,林也被警方發文告誡,根本不可能簽下這種約定保持通訊,以及提及未來結婚的協議書,因他是被騙簽下,協議內容依法本就無效,不能要求他繳付違約金。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檢視所有郭男簽下的文件,發現「戀愛契約」跟其他刑事撤告狀外觀相仿,很難判斷是不同契約,且郭、林碰面時選在凌晨,注意力難集中,郭男確實可能將協議書誤認為刑事撤回告訴狀。

另外,郭男曾因林男騷擾到警局報案,且多次表明不希望再與林男聯繫,因此不可能在他表達不願與林男聯繫後,又簽下保持正常通訊的協議書。

林男與郭男簽下「戀愛契約」,羅列雙方相處應盡責任與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無效...

綜合事證後,法官採信郭男說法,另協議內容強迫林男公開私領域,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因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判林男敗訴,郭男免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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