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汐止騎車撞死闖紅燈婦人判10月 法官:視線明顯可見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余姓軍人騎車撞死婦人,遭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記者黃子騰/翻攝

余姓軍人去年騎機車行經新北汐止區大同路3段,見林姓婦人違規穿越道路,卻未注意車前狀況,看向「後照鏡的閃光」來不及閃避,撞擊婦人導致送醫救治5天後不治。全案未能達成和解賠償,士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余10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8月2日晚上7時許,余姓軍人騎機車行經新北汐止區大同路3段,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適逢林姓婦人步行穿越大同路,未注意依行人觸動號誌指示按鈕,啟動行車管制號誌,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未全程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偏行行人穿越道左側邊緣以外處,余姓軍人騎車撞擊林婦,導致林婦顱內出血等傷送醫救治5天後,因顱腦損傷併氣血胸而不治。

監視器畫面顯示,林婦當時已走到該路段靠近右側行人穿越道處,已在余姓軍人視線可及範圍,未受到任何障礙物阻擋。余姓軍人認罪,當下後照鏡有閃光,他後方是否有來車後,再回頭看到林婦已閃避不及,他沒走超速行駛。

行車鑑定會鑑定結果,余姓軍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林婦在設有號誌管制路口,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則是肇事主因。告訴代理人表示,機車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且其車速高達每小時68.4公里而未及煞車,加重撞擊力道應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定,林婦當時已非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實余姓軍人超速,採信行車鑑定會鑑定結果;余姓軍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犯過失致死罪。

法官審酌,余姓軍人騎機車直行,視線範圍內明顯可見林婦正步行穿越道路,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直行,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重大,雙方和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未能和解,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

余姓軍人騎車撞死婦人,遭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記者黃子騰/翻攝

士林地院。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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