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販毒所得違憲?教授:黨產條例無法證明犯罪…都合憲了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除遭重判、沒收犯罪所得外,還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擴大沒收」兩人9287萬元;紀女主張刑法、毒危條例侵害財產權,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辯論,律師團批擴大利得沒收是合法的趁火打劫、抄家;法務部強調毒品罪是萬國公罪,徹底剝奪不法利得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

政大法學院教授楊雲驊以專家學者身分提供意見,他認為犯罪所得財產權的審查,依過去來看,不會採嚴格的審查標準,最明顯的例子司法院釋字793號「黨產條例案」,不當黨產的取得很多都無法證明是犯罪,而且還回溯到1945年,而且還允許用「推定」,該號判決尊重立法者認為的價值。相較之下,毒危條例的擴大沒收還必須源自「違法行為」,在輕重權衡之下,應該看得很清楚怎麼尊重立法者的決定。

黃姓夫妻2013年上網學用感冒藥在家製作安毒的方法,2017年起陸續聯繫藥商及藥房蒐集、購買感冒藥及製毒工具,並與萬姓買家交易安毒。新北市刑大逮捕萬的藥腳後溯源,由橋頭地檢署指揮搜索黃家透天厝,在夾層起獲9687萬現金和毒品、槍枝及製毒工具。

聲請人紀怡慧的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表示,黃姓夫妻行為時還沒制定毒危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擴大沒收」,不應溯及既往、用新法沒收。王指沒收具有刑罰性質,只要處置行為與刑罰有相當性,都應受相同的程序規範,「擴大沒收」的立法理由雖稱不屬刑罰,但不應迴避釋憲機關的審查。

律師文聞提出一系列質疑,如毒危條例「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的規定不須嚴格證明、人事時地物均不須特定與具體,是不是合法抄家、連坐、違反平等原則?況且,沒收「疑似」、「可能」的犯罪所得,有可能沒收到固有合法財產。文說,掃毒、防毒政策應支持,但能不擇手段?

關係人法務部代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領軍,郭指擴大利得的沒收性質是不讓犯罪者保有不法利得、回復不法行為前的財產秩序,對未來也有預防性,是一種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規定參考德國法2017年的刑事法剝奪改革法案。

主任檢察官張靜薰表示,若不剝奪毒販財產利益,毒販將有僥倖心態來犯毒品罪,九死一生也願拚搏。

今天也是新任大法官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首次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審理案件,尤提問因毒品犯罪具集團性、長期性,但「擴大利得」是否要有集團性、長期性要件?且法條可能形同沒收被告全部財產的效果,會否過度侵害財產權?蔡彩貞疑惑「擴大」指的是擴大到本案以外,換句話說一定是檢察官沒有起訴的,公訴檢察官如何讓法院擴大沒收?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舉「山老鼠」森林竊賊為例,若山老鼠被抓到身上有6只木塊,但進倉庫卻發現有200只木塊,全都是扁柏、紅檜等珍貴林木,又無法提出合法來源;另個「內褲竊賊案」的例子也淺顯易懂,是否該讓被告繼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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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許宗力諭知3個月後宣示判決,必要時延長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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