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用這8個字罵鄰居 法官判罰6000元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52歲丁姓男子因故與林姓鄰居起爭執,竟脫口而出「他媽的,沒種的東西」遭對方提...

原住在桃市觀音區的52歲丁姓男子,今年4月24日晚間7點30分在家門口附近因細故與林姓鄰居起爭執,憤而大罵「他媽的,沒種的東西」遭對方提告,桃園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桃園地院審理,根據雙方對話錄音內容,根據我國社會情況衡量,這8個字毫無疑問確實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罰丁男6000元,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丁姓被告雖然矢口否認犯行,仍然以「我並未指名道姓」來辯稱,法官認為所謂的「侮辱」,就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或地位的評價。

根據丁某與林姓告訴人間對話錄音內容,丁大聲對林咆哮後,林請丁降低音量,但他卻回稱「我就那麼大聲」、「他媽的,沒種的東西」,林某聽聞後稱「你罵我什麼再講一次」,丁則回稱「什麼,我有指名道姓嗎」等,法官參考兩人間對話內容互有往來、語意前後有高度關聯,足可認定丁某的辱罵言語就是針對林姓告訴人。

檢警調查時,丁某也於偵訊時承認「因為林某的動作肢體讓我不舒服,我無法形容,我才對他說『他媽的,沒種的東西』等語」,更可見丁某因對林某心有不悅,才會以上言語辱罵告訴人,公然侮辱犯行至為明確,被告所辯無法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的文字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的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侮辱方式、犯罪時所受刺激、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得易服勞役。

公然侮辱 桃園 鄰居

延伸閱讀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