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少將貪2800萬元掰用金爐燒2天 判免職上訴遭駁確定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國防部空軍前少將、軍備局工程營產處長張大偉,利用營區改建案向中華工程索賄3千萬,中工得標後又加碼到4500萬元,實拿2800萬元,刑事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2年。國防部2021年8月核定張免職,張也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第一審判免除職務,張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確定。

監察院彈劾指出,張大偉自2017年起擔任軍備局營產處處長,承辦「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時,收受中工公司2600萬元,還指示下包、九億砂石公司董姓負責人贈送200萬給其他人,違失重大,依法彈劾。

本件刑案審理時,張辯稱贓款在2020年5月間於台中大甲岳父家,用燒金紙的鐵桶在屋頂上連續燒了2天、燒了2000萬,餘灰倒馬桶沖掉,另外600萬元拿來修繕房屋和支應生活。目前案件在台灣高等院審理中,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羅松芳就批評張前後收了2800萬元竟然沒繳回任何款項,推諉花光、燒光,事實上仍擁有貪汙巨款。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軍備局營產處少將處長對採購案具有實質影響力,所為攸關軍方工程品質良窳、國家安全,張大偉卻收受賄賂,除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清廉」、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

第一審認為張大偉主動製造機會向中工公司索賄4500萬元,從中收受高達2800萬元的巨額賄款,敗壞軍人品格及紀律形象,判免除職務。

張大偉認為第一審只行一次準備程序,沒給他完整的陳述機會,只依照刑事偵查、刑事第一審的判決就認定他行為後態度不佳,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他的訴訟權,提上訴。

國防部空軍前少將、軍備局工程營產處長張大偉,利用營區改建案向中華工程索賄,實拿2...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原審已經給張陳述的機會,且他收賄的事實已經刑案自白,說沒給他最後陳述機會並不可信。第二審為法律審,合議庭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也沒有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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