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3名軍士官安檢放水 除吐出賄款「加碼」換緩刑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3名海巡署軍士官,向黃姓漁貨交易商共收賄11次,安檢時放水,讓黃的漁船運出白帶魚到海上與大陸漁船交易。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決3名軍士官2年到1年10月徒刑,均獲緩刑,但要支付公庫40萬到15萬元。黃男判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1年3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在海巡署北部分署第2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任職中尉小隊長。湯男自2107年4月28日到今年1月17日,在八斗子安檢所任職安檢士。同安檢所陳姓安檢士任職期間為2019年3月19日到今年1月17日止。案發後,3人先後在今年1、5、6月間退伍。

黃姓漁貨交易商去年3月上半月某日,在八斗子漁港附近與陳姓中尉商議,以每次3萬元作為安檢放水,讓他能非法運搬大量白帶魚出港與大陸漁船交易的報酬。

陳姓中尉同月15、16日執勤時,當黃的漁船要私運白帶魚出港時,刻意不開艙檢查或假意巡視查看放行,並使不知情安檢所值班人員在「漁船進出港紀錄表」,不實登載「漁獲:無」、「無漁獲」等內容,上傳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隔天即從黃手上收取到3萬元報酬。

為了讓日後收賄更加順遂,陳姓中尉分別遊說手頭不甚寬裕的部屬湯姓、陳姓安檢士加入。3人共11次對黃男漁船安檢時鎮,未依規定檢查放水,使黃的漁船順利私運大量白帶魚出港。

陳姓中尉收賄6次後,向黃男表示「我裡面有人」等話,意指要行賄對象不限於他。黃男從第7次行賄開始,把報酬提高到5萬元。

檢察官查出黃男共交付賄款共43萬元給陳姓中尉,陳姓中尉留下33萬4000元,另朋分湯姓安檢士6萬4000元、陳姓安檢士3萬2000元,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起訴3人;另起訴黃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法院查出,3名收賄被告在今年1月17日未被發覺犯罪前,向廉政署自動陳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要件,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刑。黃男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也符合減刑規定。4人各次收受、行賄數額均在5萬元以下,與其他貪汙犯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尚屬輕微,也均可減輕其刑。

法官判決陳姓中尉犯11罪,應執行2年徒刑。湯姓安檢士犯7罪,應執行1年11月徒刑。陳姓安檢士犯3罪,應執行1年10月徒刑。黃男犯11罪,應執行6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4人均褫奪公權1年。

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3名海巡署軍士官,向黃姓漁貨交易商共收賄11次,安檢時放水...

法官審酌3名海巡署人員一時失慮犯法,歷經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教訓,當知所警惕,刑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陳姓中尉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40萬元。湯姓安檢士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20萬元。陳姓安檢士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15萬元。3人均應參加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黃男因5年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得易科罰金,但執行時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安檢 海巡署 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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