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遭罰160萬興訟 最高行判敗訴確定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中天電視2019年3月27日稱報導關西機場搜救被罰40萬元,NCC毫無說法,翌日午間與晚間新聞又報導「蘇貞昌開罵10天後…NCC開罰中天100萬元」「痛批NCC開罰百萬不公 韓粉挺中天高喊加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各裁處80萬元。中天興訟請求撤銷2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昨判中天敗訴確定。

中天新聞台2019年3月27日的晚間新聞,記者旁白說「對於關西機場搜救報導,也被裁罰40萬元,但事發第一時間,各台報導角度大同小異,卻只有1家被罰,NCC卻毫無說法。」NCC認定中天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裁處罰鍰80萬元。

28日的午間、晚間新聞,則是播報「中天新聞遭重罰百萬 韓國瑜:盼委員重新思考」「NCC罰中天法源依據呢?學者批:先射箭再畫靶」等新聞,畫面左上方持續播放「報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同樣被NCC認定未查證,也罰80萬元。

中天電視主張新聞沒有違法,且如「NCC重罰中天百萬」只是以新聞標題作為電視新聞鏡面之一,向閱聽者傳達中天遭NCC裁罰100萬和因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遭要求改正的「事實」;中天指條文「致損害公共利益」的要件,無法令人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動輒以「公序良俗」作為裁罰標準,很容易讓NCC管制範圍無限擴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認為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NCC為使電視事業製播新聞應注意「真實」「客觀」「平衡」,且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邀請公民團體代表、電視公(學)會及經營新聞頻道的電視頻道業者,分享製播實務經驗及提出事實查證、公平原則規範,中天稱法條不具法律明確性原則是誤解法令,不足採信。

中天電視2019年被認定違反事實查證原則,2案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衛星廣播電視...

北高行認為NCC的兩件處分都沒有違法,駁回中天電視訴請撤銷案;中天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確定。

NCC 韓國瑜 關西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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