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受刑人投票!法院准許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7000字裁定理由曝光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准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並以七千字新聞稿說明理由,將成為全國首件監所受刑人投票案例。

北高行指出,林2019年12月戶籍遷入台北監獄,確實是選舉權人,而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差別。

北高行表示,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監所內又未依規定設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強化就業職能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得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然而,受刑人即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理由指出,法務部表明近期調查設籍在台北監獄的受刑人約123名,如外出投票,有脫逃之虞者應用戒具,並需以2名人員戒護1名受刑人,人力捉襟見肘,未外出的人犯也要安撫,風險極高,會配合桃委會在監獄設置投票所,北高行認為採行戒護外出投票,所耗人力、物力甚高,又戒護受刑人外出要面臨人犯脫逃的危險,相較於讓選務人員入監工作而言,風險較低。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等處所設投票所,而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並無超乎法定範圍。再者,法律規定未區分選舉人的身分,若受刑人遭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

北高行指出,桃委會雖稱每位選舉人應克服自己問題到監獄外投票所投票,且由監所戒護即可達到目的,但受刑人在監執行,人身自由受限,不是徒憑己力就可以克服監獄圍牆的物理限制。

北高行認為,林有明年總統大選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重大損害,而選舉距今僅剩3個月,若等本案訴訟確定,選舉恐已結束,縱使勝訴也無從再行使選舉權,認定有急迫危險,審酌若不准許聲請,林勢必一如過往4年無法享有投票的機會,選舉權持續受侵害,認為應有保全的必要。

北高行指出,放眼世界上先進國家,針對監獄受刑人,不論為在籍或不在籍,多採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方式投票,並舉法國、加拿大、菲律賓、丹麥、希臘、義大利、波蘭等國為例,再者美國有投票資格受刑人可運用通訊投票已不是問題,但為更周全保障受刑人投票權,近年反而倡議在監設置投票所,我國有各國相關經驗可參考,並不難以執行。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桃委會雖提出監獄可否讓民眾入內投票及看開票、如何受外部監督、維護選務人員安全及警察入監執行勤務等問題,但法務部已說明監獄有民眾可進入的接見室、會客室及行政大樓等非戒護區場所,並表明會配合戒護受刑人在監投票、投開票所的維安時,至於外部監督,也可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並非無法辦理。

投票 桃園市選舉 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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