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校長被「記大過 」疑未通報性平案 法院發現疑點撤銷處分

聯合報 記者古和純/高雄即時報導

原任職台南市某小學的余姓校長,因該校發生8名學童被性侵及性騷擾,台南市教育局組成的調查小組,4年前在行政報告書中認定,余姓校長明知張姓狼師非禮行為,卻未依規定處理,記1大過懲處,余不服申訴屢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因關鍵證人說詞改變,無法確認校長當時是否明知有性平事件卻未通報,撤銷南市教育局處分。

法院審理時,余主張採證程序違法,調查小組不該片面採納該校黃姓輔導主任訪談紀錄,且黃與他有明顯利害衝突,為求不影響退休,謊稱有向校長報告張姓狼師一事,且調查小組相隔15年後所作成的訪談紀錄,記憶真實性令人質疑。

張男有案紀錄侵害女學生期間為2017至2018年間,並非在余擔任該校校長期間,且離他卸任校長也超過5年,由於,教師懲處權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余主張,作為義務責任發生在2006年間,已逾10年懲處期間,應不得再為懲處。

余認為,行政調查報告中,台南市教育局泛稱他擔任國小校長任內,有8名被害人,恐與事實不符,而監察院糾正案文中,當年該校有小四女學生被張姓狼師性騷擾,卻未依法通報;後經調查,該生陳姓導師曾向張師及黃姓輔導主任反應,張師後續不再對該小四女生作出類似行為,但陳姓老師未主動告知余校長,當年並未向上通報。

台南市教育局認為,余校長於黃擔任輔導主任期間,黃有向余通報張師性騷案,但余卻未依法通報,才讓張師不僅得以繼續在學校擔任教師,甚至導致後續其他校園內的性平事件。

高高行法院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余校長在該校任職期間,是否知悉校內學生曾遭受性騷擾。根據調查,黃主任知道女學生遭性騷擾一事,並指稱有與余校長談論此案,但法院審理時,黃聲稱被調查委員質問是否告知校長時,有委員對他下馬威,他認為事情這麼嚴重,就敷衍說明有告知。法院認為,黃無法具體說明告知方式及時間,疑黃為圖卸責的說詞。

高高行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結果,對台南市教育局考核會的行政調查報告,仍有難以排除的合理懷疑,無法肯定確認,余校長當年明知校內有性平案件,卻未通報主管機關,因此高高行法院認定,原處分的事實認定,應屬有誤,因此,准許撤銷余姓校長的原處分。

台南某小學校長因未通報性平案件被台南市教育局記大過處分,高行高等行政法院經調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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