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租屋處不治 房東向其母索賠 因「間接故意」勝訴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王姓房東將房子租給黃姓美容師,黃女卻在屋內想不開自我傷害,王男認為黃女的行為害他房子變凶宅,向黃女求償159萬2883元,一、二審法院都認為黃母並非連帶保證人,判王男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審逆轉,認為黃女死亡前具識別能力,可預見房子會變凶宅,具「間接故意」,因黃母未聲明拋棄繼承,判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賠159萬餘元。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20年5月間,將這間房子以每月1萬6000元出租給黃女經營美容工作室,黃女原以為可以經營順利,但最後因入不敷出,背負龐大壓力的黃女,入住半年後就時常失眠,一度求助身心科診所,最後於前年1月間選擇在屋內結束生命。

黃女在屋內輕生後,王男房子變成「凶宅」,不僅價值打6折,還害他難以出租,由於黃母是黃女的繼承人,當時黃女來租屋時,也是黃母陪同隨行,並在租約上簽下連帶保證人,因此對黃母提告,求償159萬2883元的房價減損。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王男僅提其他房客簽下的租約,合約上黃母並未在連帶保證人一攔簽名,王男的房子在黃女死亡後隔月,就以同樣租金租給下一名房客,法官認定房屋價值未貶損,判王男敗訴。

王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女輕生雖有造成房價貶損,但王男事後曾傳訊給黃母「她很照顧這個家,謝謝你女兒用心照顧房子」,依簡訊內容認定黃女並非故意在屋內輕生,而造成房價受損,加上黃母非租約保證人,駁回王上訴。

王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以黃女輕生時是否具識別能力,二審並未詳加調查審認,僅依黃女輕生時不可預見房子會成為凶宅,做出不利於王男的判決,判決理由並不完備,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黃女以極端方式終結生命,損己不利人、欠缺社會效益,何況她此一行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害王男無端受損,黃女輕生屬「背於善良風俗」,應評價為不法,須負侵權責任。

另外,黃女輕生前,曾至身心科就診,合議庭調閱就醫紀錄,發現黃女明瞭自我身心狀況,具有識別能力,在其求死過程中,將該屋將成為凶宅一事抱持「無妨、無所謂、不在意」,具有雖預見會發生仍未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

合議庭認為,王男房屋因成為凶宅鑑價損失159萬餘元,與黃女輕生具有因果關係,因黃母為黃女繼承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也由黃母繼承,判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賠償王男房屋貶損損失。可上訴。

黃姓美容師在租屋處不治,法官認為她可預見房屋會成為凶宅,仍選擇這麼做,具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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